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市教育两委《关于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采取适当形式,将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编制信息公开指南(附件1)和信息公开清单(附件2)并及时更新,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指南和清单进行公开。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时回应师生和公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校内外环境,维护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积极稳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除政策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都要如实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与形式,方便师生和公众查询和掌握信息,严格遵循公开及保密审查等程序,确保信息公开规范有序。
(四)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全面。信息公开应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公开渠道应多样、畅通,方便查询信息。
(五)坚持科学发展、服务社会。信息公开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公开,增强办学治校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学校党委领导、行政主抓,党委督查室、工会、团委等部门协调监督,各单位具体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党委督查室、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工会、团委、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信访工作办公室、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公开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以及公开程序的合规性等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及《天津市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结合学校实际,对以下内容主动公开:
(一)学校党的建设信息;
(二)学校基本信息;
(三)重大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
(四)招生考试管理信息;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
(六)人事师资信息;
(七)教学与科研信息;
(八)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在信息公开清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内容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上述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信息内容,采用会议、文件、媒体以及规章制度汇编、校领导接待日、电话、信访、公示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产生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开清单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经学校信息产生单位、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附件3)。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主动或依申请向师生或特定申请人公开以下教育类政策或信息时,要在做好自评的基础上,联合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法律事务中心、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等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拟发布事项进行风险审核并报校领导同意(附件4),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包括:
(一)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教育重大项目的设立和调整;
(三)入学、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学生资助、招聘就业等重大政策的制定及调整;
(四)其他教育改革发展中关系人民群众、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社会和师生普遍关心的教育民生问题和政策调整。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常规性或事务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领导小组授权信息产生单位审核公开,并在公开清单中明确。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产生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受理机构信息、申请步骤等,见附件1和附件5)。
第二十条 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向本单位、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单位或部门,并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信息产生单位对于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由学校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经第三方同意方可公开,未经同意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依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公开。
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党委督查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工会、团委负责深入了解学校师生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需求,并反馈相关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委督查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津工大党[2016]35号 津工大[2016]128号)、《关于调整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津工大党[2016]36号 津工大[2016]129号)、《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津工大党[2011]3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