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1-10-25浏览次数:39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津工大党[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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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天津工业大学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工  业  大  学

年一月三十一日



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天津工业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试行)》(津工大党[2016]20号 津工大[2016]65号),强化经济责任,规范财经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支出,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单项经济业务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款项以及所有的基建项目和校长机动费支付款项(不含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外汇资金按折合后的人民币金额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以下统称为部门),不包括校办产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职责

第四条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遵循“预算控制、分类管理、分级授权、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经费性质不同,大额资金支出按照日常经费、专项经费、基建经费、校长机动费四类资金分别办理。其中:日常经费是指为保障基本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公用经费和基本业务费;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日常经费之外安排的“双一流”建设、综合投资规划、思想政治教育、校舍维修等有专门用途的项目经费。

第六条  资金使用部门(项目)以及专项经费、基建经费的资金主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决策过程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重一大”、内部控制、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及相关工作流程,确保所需经费预算已经落实、开支内容符合规定、提交资料真实完整、相关经济活动合法规范。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在集体领导、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决定大额资金支出的各类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留档备查。

专项经费的资金主管部门是指将此专项经费分配到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基建经费的资金主管部门是基建部门。

第七条  财务部门对审批通过的大额资金支出款项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出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九条  日常经费、专项经费、校长机动费由资金使用部门(项目)经办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附件一),基建经费由资金使用部门(项目)经办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附件二),逐级报相关部门和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日常经费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单笔支出

(万元)

审批权限

本部门行政

主要负责人

财务部门

负责人

分管财务

校领导

校长

5()50(不含)



50()100(不含)


100()以上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单笔支出

(万元)

审批权限

项目

负责人

业务主管部门

行政主要负责人

财务部门

负责人

分管财务

校领导

校长

5()50(不含)



50()100(不含)


100()以上

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的财政专项经费,如“双一流”建设、综合投资规划等项目涉及的设备采购经费和校舍修缮经费,大额资金支出无需再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基建经费执行零起点支出审批,经基建部门项目施工相关负责人签字,逐级报基建、审计、财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应的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校长机动费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单笔支出

(万元)

审批权限

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

分管财务

校领导

校长

校长

办公会

校党委

常委会

10(不含)以下




10()20(不含)



20()100(不含)


100()以上

第十四条  完成上述审批流程后,经办人持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或基建支出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未纳入学校支出预算安排,但必须支付的业务,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或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分别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修订)》(津工大[2019]32号)和《天津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津工大[201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津工大[2019]25号)有关规定审批确定预算和办理报销,不再办理大额资金支出审批。

第十八条  代管款项支出参照本办法中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管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学费住宿费的上缴、税费的上缴、预算内银行贷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支出、奖助学金的发放、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缴费、校园卡资金的商户结算、食堂等校内独立核算实体的支出以及已经明确指定了具体用途的外来专款支出等,只需履行常规工作审批程序,不需办理大额资金支出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津工大党[2017]50号)同时废止。学校现行管理制度中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审批表

二、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