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11-30浏览次数:810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校战略,规范办学行为,扩大校内外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市教育两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津党教[2016]3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天津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采取适当形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适时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㈠ 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时回应师生和公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积极营造良好的校内外环境,维护学校事业发展大局稳定。

㈡ 坚持依法依纪、积极稳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除政策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都要如实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㈢ 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统筹共性要求和个性需求,注意精细化、可操作性,让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㈣ 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全面。信息公开应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公开渠道应多样、畅通,方便查询和掌握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建立校党委领导,校行政主抓,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协调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实施,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单位、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检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㈠ 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㈡ 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㈢ 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㈣ 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㈤ 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㈥ 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㈦ 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㈧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

众公开。

第十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

种属性。各单位、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规定及《天津市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以下内容应主动公开:

㈠ 学校党的建设信息。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等事项。

㈡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学校领导班子、管理机构和院系部所设置,学校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各项规章制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㈢ 重大改革发展与决策信息。包括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事项。

㈣ 招生考试管理信息。包括招生章程、计划、政策及录取结果,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各类考试规定、考试纪律。

㈤ 财务与资产管理信息。包括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策、重大财务计划、大额资金使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三公”经费使用及公务车辆运行情况;社会(个人)捐赠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及投诉方式。

㈥ 人事师资信息。包括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及结果,薪酬制度及调整方案,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及因公出国(境)情况,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事项。

㈦ 教学与科研信息。包括学科、专业和课程设置、调整与建设情况,教授主讲本科课程教学情况,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与科研项目立项及成果应用等事项,学术规范制度及不端行为查处等学风建设情况。

㈧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包括学籍管理、学位信息,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情况,学生奖励处罚及申诉办法;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㈨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来华留学生相关管理制度,教师出国访学和留学生选派情况。

㈩ 其他信息。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项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处置情况;巡视组反馈意见和落实整改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三)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㈡ 涉及国家秘密的;

㈢ 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㈣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第五章主动公开的方式、程序与时限

第十四条公开方式。根据信息内容,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㈠ 会议公开。通过全委会、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和组织生活会、中层干部会、民主党派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

㈡ 文件公开。通过学校公文、公告、简报、通知等形式公开;

㈢ 媒体公开。通过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网址为:http://xxgk.tiangong.edu.cn/info)、办公网和信息产生单位网站,以及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宣传橱窗、信息公告栏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㈣ 以规章制度汇编形式公开。通过编印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有关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㈤ 其他形式。通过校领导接待日、电话和信访、公示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公开程序。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㈠ 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信息产生单位审核公开。

㈡ 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产生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㈢ 学校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⒈制定公开目录。学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信息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

⒉按照目录公开。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⒊收集反馈意见。通过公布联系电话、设置意见箱、网络等形式,认真收集、处理党员、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结果接受监督。

㈣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产生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㈤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开时限。

㈠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产生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产生单位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㈡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㈢ 国家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和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受理机构信息、申请步骤以及《天津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等,见本办法附件一、二)。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㈢ 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㈣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条申请的方式包括互联网、信函、传真、当面提出等多种。(具体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天津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㈠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㈡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 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㈣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㈤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㈥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关单位或部门,并由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信息产生单位对于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产生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七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重点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等进行审查。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要信息发布审批制度。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与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学校于每年10月编报并向社会公布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单位、各部门应按要求在每年9月至10月间将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情况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监察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各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纪委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㈠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㈡ 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㈢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及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津工大[201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二、天津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三、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天津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附件).doc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

一六年六月十六日